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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医学专门知识人员专家库
2025-11-05 09:03:09   来源: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研究一室

  自治区政协委员卢红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医疗纠纷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专业领域的专门性问题,一旦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一般均需要启动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都注明 “仅供法庭参考”等类似内容,所以,理论上讲,作为该类案件重要证据之一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公正科学,并被法院完全采纳,又如何对司法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显得非常重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了解到哪些人员具有对应自己案件所涉学科的医学专门知识,进而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提出上述申请,尤其是患者及家属显的格外“弱势”,并且法官也对医疗专业领域了解有限。

  随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不断发生,迫切需要依靠医学专门知识人员助力解开医疗纠纷的“结”,从而让医患双方心服口服。

  为此,建议由卫生健康部门卫建委牵头组建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员成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独立于医疗鉴定机构之外,专家库具体按照医疗门诊或诊疗学科分门别类。专家库组建后向社会公示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资质证书、专业领域。

  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指定上述专家库1名至2名成员参与医疗纠纷案件处理过程,提出专业意见,对医患双方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卫生健康委会同法院,不定期组织医疗纠纷案件相关培训学习或座谈会,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复盘总结,以案释法,预防类似医疗纠纷再次发生,进一步构建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责任编辑】:包瑞